长春市森林公安局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安工作方针,依法行使职权。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侦破森林公安管辖二十一类森林刑事案件;根据法律授权,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据林业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其它涉林行政案件。
三、组织指挥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四、坚持“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负责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全市民警职务执法、警务督察监督机制和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五、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森林公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制度,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的专业训练、晋升训练,负责民警的警衔警级的升级、降级的审核申报和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基层所队领导的考查考核配备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的招录工作。依据《人民警察法》和相关条令条例对所属森林公安机关进行表彰奖励和查处民警违纪案件,监督落实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七、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管理,督办和反馈上级机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承办市林业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431-8195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