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的处罚
时间:2015-07-23                            来源:长春市森林公安局

无证运输的处罚

【基本案情】赵某从甲县木材采购站购买了10立方米杉原木,计划卖给乙县某家具厂。赵某到甲县林业局办理了木材运输证,并按运输证的规定将10立方米杉原木运到乙县。后来赵某听说丙县家具厂的杉原木收购价更高,于是继续将车开往丙县,途经丙县木材检查站时被拦石。

【处理意见】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处理。因为赵某的木材来源合法,且没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只是超出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路程。现在是市场经济,应当允许行为人适应市场的变化。而且森林法》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超出木材运输证的路程要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无证运输处罚,即没收10立方米木材,并处30%以下的罚款。因为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超出运输证的路程,应当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定性为无证运输,但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只没收10立方米木材,不并处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种意见进行了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木材运输证是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凭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因此,木材运输许可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一张木材运输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木材的运输许可,不仅包括这一特定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而且包括这一特定木材的运输时间、路程等。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路程,这张运输证就失去了原许可范围的效力。

本案中,赵某申请办理运输证时,其申请的路线是从甲县到乙县某家具厂,林业局同意了赵某的申请,办理了甲县到乙县某家具厂的木材运输证,也就是说允许赵某将木材从甲县运输到乙县某家具广。如果赵某要将木材从乙县再运到丙县,应当凭甲县的运输证到乙县换证(即申请办理从乙县运到丙县的木材运输证)。但是,赵某没有申请从乙县到丙县的运输证,就擅自将木材从乙县运输到丙县,其行为超出了原木材运输证的许可范围,所以,应当定性为无证运输。但是,赵某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按照第三种意见没收赵某的10立方米木材,但不对其并处罚款,是合适的。

【观点概括】运输木材应当严格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木材,应当认定为无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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